15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原告岚山某银行诉讼请求被告日照某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请求被告郑某等八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某辩称自己对担保合同并不知情且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捺印。岚山人民法院通知郑某交纳笔迹鉴定费四万元,被告郑某的代理人吕为锟律师认为,被告郑某不应当对签字捺印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交纳鉴定费,被告郑某未交纳鉴定费,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鲁1103民初1105号,判决被告日照某公司归还借款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郑某等八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开庭时郑某的代理人吕为锟律师主张,上诉人郑某不应当对签字捺印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交纳鉴定费。主审法官当庭释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仍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限被上诉人岚山某银行在七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书。
2017年4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鲁11民终658号,变更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岚山某银行对上诉人郑某的诉讼请求。
吕为锟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一审法院未被采纳,在二审法院被采纳,郑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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