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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兆昌过失致人重伤案检察机关撤回公诉
吕为锟

  丁兆昌是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一天,丁兆昌吃了晚饭后在宿舍躺在床上看书,一位好同学过来说:“出去玩吧!”一边说一边拉他起床。丁兆昌把手一挥说:“我不去!”就是这一个简单的挥手动作,给他带来飞来横祸。丁兆昌手指正巧擦到这位同学刚动过手术的右眼上,同学用手按着流血的眼睛,说:“赶快送我去市人民医院!”该同学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同学的右眼视力为0.1,几乎失明。该同学和学校均要求丁兆昌支付巨额赔偿金,丁兆昌无力支付,只好辍学回家。
  被害人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按过失致人重伤立案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丁兆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兆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
  丁兆昌聘请吕为锟律师担任辩护人。
  我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调取了被害人以前多次在市人民医院治疗眼睛的病历和不久前去济南动手术治疗眼睛的病历。辩护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依法委托省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是轻伤。开庭时我提出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被害人方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也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但该重伤与丁兆昌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个鉴定机关作出了三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了了之。丁兆昌因聘请律师辩护,没有受到刑事制裁,也没有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当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不作无罪判决,动员检察机关撤回公诉,这是我国刑事审判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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