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行长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判缓获自由
吕为锟
日照市某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贷款20万元业务时,在客户没有提供担保情况下将银行小金库中的21万元以客户的名义存入银行,并以此存单作质押为客户办理贷款20万元。客户取得贷款20万元使用后按时归还了银行本金及利息。副行长孙某和信贷科长吕某是签字批办的人,因涉嫌挪用公款21万元被刑事拘留和逮捕,银行将两人开除。检察机关指控孙某和吕某犯嫌挪用公款罪。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孙某和吕某的罪名一旦成立,就可能判处6-7年有期徒刑。孙某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两律师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拟作罪轻辩护,争取量刑最低即判处5年有期徒刑。
孙某希望判缓刑。
孙某的一位同学韩某在大型合资企业担任经理,动员孙某家属更换律师,推荐吕为锟律师,而我不愿意接受委托,因为孙某已经聘请了两位律师,我不愿意搞不正当竞争,不愿意让委托人花两份律师辩护费,虽然我能够提出无罪辩护的充分理由,但让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有促使法院平衡控辩双方的利益判决缓刑的希望,也没有绝对把握,如果委托人更换律师后仍然判决五年,我内心有愧,所以再三推辞。
孙某认为,如果律师作有罪辩护,最好结果是有期徒刑5年;如果律师作无罪辩护,有判决缓刑的可能,即使达不到目的,被判决五年,也不后悔了,也不埋怨律师。孙某决定更换律师,与原两位律师解除委托辩护关系。
我担任了孙某的辩护人。第一次开庭,旁听人员达数百人,我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吕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第两次开庭,我又提出无罪的更多理由。法院第三次开庭,公诉人主动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和吕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我预定的“辩无罪争缓刑”的方案圆满实现。当晚,孙某的同学们举办了两桌酒席,多位男同学们喝得大醉,搂抱着我跳舞,把我当成“女同学”。
我在办理刑事辩护工作中发现两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没有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我说:“你们想不想告工作单位?”二人均答:“想告。”两人均委托我申请劳动仲裁,向日照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赔偿经济损失。著名银行被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宁愿暗地出钱摆平,也不愿意公开败诉被人耻笑,给予吕某一定好处,吕某撤回仲裁申请,然后给孙某补偿15000元,孙某也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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